(2017)苏0682民初7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如皋市继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如皋第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继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如皋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686号原告如皋市继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普庆路163室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陈继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广泉,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雪岸社区七组红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季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军,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俊峰,系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如皋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城西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姚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继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如皋第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市继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继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如皋第一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如皋市继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金 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