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江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江涛,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江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卫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江涛驾驶晋M*****现代牌小型轿车,从运城北驶入侯平高速,往闻喜县东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镇收费站时,被山西省高速交警四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94.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杨某、翟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资料及被告人张江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江涛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江涛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江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