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和青海、范鸣群诉杨营、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青海,范鸣群,杨营,何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189号原告:和青海,男,汉族,1947年8月17日生.原告:范鸣群,女,汉族,1954年12月10日生.被告:杨营,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生.被告:何晓红,女,汉族,1972年5月3日生.原告和青海、范鸣群与被告杨营、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和青海、范鸣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二原告归还借款2048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二被告是亲戚关系。2011年7月19日,二被告以自己的宾馆因扩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二原告借款130000元,并许诺每月按2%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但是直到2012年8月19日,被告都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过任何利息。而原告见到被告经营的宾馆并没有任何起色,于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不但没有还款,反而希望原告能够再借给其一部分钱,以帮助其度过难关,并保证今后除补足之前拖欠的利息外,仍按每月2%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碍于亲戚情面,没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于次日再次借给被告20000元。时至2014年10月16日,被告的宾馆因经营不善倒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是二被告在确认拖欠二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4800元后,向二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尽快归还借款。此后二原告又多次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但二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青海、范鸣群虽提供了被告杨营、何晓红的户籍住所地,但经本院查证,二被告早已不在各自的户籍住所地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且二原告出国探亲未归致使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原被告送达,案件无法进入正常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和青海,范鸣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卞金萍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屈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