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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凉市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95号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平按照判决书内容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90000元、利息277200元(算至2017年3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另行计算,至履行清为止)。偿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年检费320元、保险费53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471元,执行案件受理费15284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刘建平于2017年7月18日履行600000元,下剩680000元于2019年7月17日前履行。因本案款未能全部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82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邓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任海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