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荆林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林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744号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号国贸大厦**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2631156J法定代表人:石向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波,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登国,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林河,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林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红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