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龙亢农场与怀远县华彩印务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龙亢农场,怀远县华彩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026号原告:安徽省龙亢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3603法定代表人:李家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昌飞,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华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产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986965908。法定代表人:韩玉忠。原告安徽省龙亢农场与被告怀远县华彩印务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龙亢农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龙亢农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龙亢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龙亢农场负担。审 判 长 王美琳审 判 员 宫占好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宋伟云书 记 员 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