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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学兵与被执行人孙瑜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学兵,孙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卞学兵,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孙瑜娟,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卞学兵与被执行人孙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8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卞学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卞学兵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卞学兵撤销申请执行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民初1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陶 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