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照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611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照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邓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照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11时许,在邓州市城区雷锋路西段“润万家”洗浴旁,被告人孟照伟趁被害人翟某进一厨具店购买东西时,将翟某放在摩托车后座上的香烟偷走。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香烟价值3160元。案发后,孟照伟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购货清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证人高某、杨某证言、被害人翟某陈述、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照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孟照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