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璇与张特吉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璇,张特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76号申请人:张璇,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特吉,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禹城市。申请人张璇与被申请人张特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双方名下xxx房产一处及冻结被告名下存款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禹城市xxx房产一处并冻结被申请人张特吉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学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