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济宁市汇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汇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实业有限公司,王洪梅,孔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68号申请人:济宁市汇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阜桥辖区供销路东任城区武装部南沿街综合楼北数第4建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896766J。法定代表人:李保军,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德胜实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兖州经济开发区安阳路以西、龙腾化工公司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80448847A。法定代表人:王洪梅,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洪梅,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申请人:孔德胜,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区。申请人济宁市汇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胜实业有限公司、王洪梅、孔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市汇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胜实业有限公司、王洪梅、孔德胜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238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胜实业有限公司、王洪梅、孔德胜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