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丙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丙建,衡青松,马卫东,济宁市图兰商贸有限公司,济宁鲁风酒水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530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赵丙建,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衡青松,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马卫东,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济宁市图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荷铁路南济宁郊区粮食局直属库(10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1974881P。法定代表人:马卫东,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宁鲁风酒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28475149X,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祥和园B11#2单元203室。法定代表人:赵丙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丙建、衡青松、马卫东、济宁市图兰商贸有限公司、济宁鲁风酒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