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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立武与郑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武,郑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766号原告:陈立武,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郑晓光,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原告陈立武与被告郑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晓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晓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600.00元,以后利息仍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给付至借款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被告郑晓光在原告陈立武处借款20,0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郑晓光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被告郑晓光曾经说给我按照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此款经原告陈立武多次索要,被告郑晓光至今未还。被告郑晓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被告郑晓光在原告陈立武处借款20,0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郑晓光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此款经原告陈立武多次索要,被告郑晓光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被告郑晓光出具的借据一份,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被告郑晓光在答辩期内及举证期限内对借款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郑晓光从原告陈立武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立武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2日始至实际偿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立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540.00元,减半收取270.00元,由被告郑晓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武笑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