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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樊昌军与迟忠宵、白永敏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昌军,迟忠宵,白永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56号原告:樊昌军,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住建局党委副书记,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祥瑞小区1号楼三单元501室。被告:迟忠宵,女,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合计商场家属楼*单元*楼东门。被告:白永敏,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合计商场家属楼一单元四楼东门。原告樊昌军与被告迟忠宵、白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昌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47800.0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二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后被告陆续还款,至2016年6月25日,二被告尚欠原告147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前。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迟忠宵、白永敏于2017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樊昌军借款本息合计147800.00元。二、原告樊昌军自愿放弃利息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56.00元,减半收取计1628.00元,由被告迟忠宵、白永敏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