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822杨志财与溧阳市天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财,溧阳市天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财,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溧阳市天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北水西村委吴家村27号。法定代表人赵鹏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杨志财与溧阳市天诚管道按照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溧阳市天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杨志财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530000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溧阳市天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杨志财支付利息70000元,杨志财有权就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合计13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欠的工程款450000元及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4、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