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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彩云与深圳市澳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云,深圳市澳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484号之一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深圳市澳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白芒南100号(澳奇美百旺仓库)。法定代表人:邓斌。原告陈彩云与被告深圳市澳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彩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审 判 员 陈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