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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临朐县双实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刘国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双实果蔬专业合作社,刘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276号申请人:临朐县双实果蔬专业合作社。被申请人:刘国栋。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国栋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预付。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善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