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4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负责人:刘德勇,系该业委会主任。上诉人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业委会上诉称,请求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行初25号行政裁定,裁定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理由:2015年12月2日,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的��织下,业委会成立,刘德勇为业委会主任。2017年3月,有部分小区业主提议罢免所有业委会成员,街办以《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关于督促南博湾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函》,要求业委会在2017年6月10日前作出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定,若逾期不作出决定,街办将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业主提议事项。2017年6月8日,业委会明确表示部分业主的提议不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决定不同意召开业主大会。2017年6月17日,街办以《关于召开南博湾小区业主大会的通知》,撤销了业委会不同意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全体成员。业委会对街办的决定不服,起诉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关于督促南博湾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函》、《关于召开南博湾小区业主大会的通知》,街办终止执行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认为业委会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无论街办作出的《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关于督促南博湾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函》,或者《关于召开南博湾小区业主大会的通知》,均不是针对业委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为业委会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于法有据。故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 昭 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玉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