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隋某、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74号原告:张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隋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隋某、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司法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张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89元,但原告张某至今未予补交。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伟审判员王慧杰人民陪审员鲁志军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王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