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小雨、梁利等与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雨,梁利,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325号原告张小雨,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梁利,女,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刁雪平,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6号楼2单元66号。法定代表人张茂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雨、梁利诉被告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原告个人原因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雨、梁利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