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正海、石良与马才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海,石良,马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马正海,男,回族,生于1970年3月4日,住甘肃省。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石良,男,回族,生于1969年9月25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马才福,男,回族,生于1941年3月19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581号马正海、石良申请执行马才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马才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马才福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表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