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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谋贤与陈建强、冯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谋贤,陈建强,冯惠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049号原告:秦谋贤,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陈建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冯惠英,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嘉业路河西80号1-3层裙楼。代表人:丁春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敏,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秦谋贤诉被告陈建强、冯惠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秦谋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谋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谋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原告秦谋贤负担。审判员  鲁凯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