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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二九0农场。被执行人赵某,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二九O农场。本院在执行马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因病去逝,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6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昌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添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