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1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立军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军,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339号原告:白立军。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原告白立军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白立军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育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