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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俊杰诉被告刘学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杰,刘学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838号原告:罗俊杰。法定代理人:罗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学金,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磊,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俊杰诉被告刘学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俊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俊杰负担。审判员  杨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