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尉元煤炭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尉元煤炭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32号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宁,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平,该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尉元煤炭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柳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立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尉元煤炭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可由本院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