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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山东元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元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垦利县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维庆,崔学锋,孙学中,刘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元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增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学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垦利县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中,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维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学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学中,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兴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元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垦利县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维庆、崔学锋、孙学中、刘兴俊担保追偿权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22447435.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孙学中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00×××09帐户存款508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孙学中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00×××70帐户存款1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广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