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康明伟与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明伟,董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359号原告:康明伟,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卫,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康明伟诉被告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康明伟因被告董卫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明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明伟负担。审判员 汪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梦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