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范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芳,范茂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503号原告:李桂芳,女,生于1972年10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范茂玉,男,生于1968年10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芳诉被告范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茂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茂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桂芳撤回对被告范茂玉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芳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