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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范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芳,范茂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503号原告:李桂芳,女,生于1972年10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范茂玉,男,生于1968年10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芳诉被告范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茂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茂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桂芳撤回对被告范茂玉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芳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