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新华与杜正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华,杜正廷,魏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621号原告杜新华,男,195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建梅(系原告杜新华之女),女,1977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杜正廷,男,195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彦国,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华与被告杜正廷、第三人魏彦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杜新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茹倩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