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梅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55年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梅某,女,汉族,1977年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xx。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黔0321民初5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被告梅xx偿还原告陈xx借款20000.00元,分四次支付:2017年1月19日前支付5000.00元,2017年4月19日前支付5000.00元,2017年7月19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5000.00元在2017年10月19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梅xx不能按期履行,原告陈xx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借款。后因梅x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陈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陈xx与梅xx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梅xx已履行2000.00元法律文书款,陈xx以已与梅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梅xx已履行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梅xx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