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某、陈某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7村民小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陈某,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7村民小组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财保43号申请人:潘某,女,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人:陈某,女,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理人:潘某,女,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陈某之母。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7村民小组,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负责人:潘林华,该组组长。关于申请人潘某、陈某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7村民小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潘某、陈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灌溪镇财政所土地补偿款190830元。担保人姚政、田云华分别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以姚政名下湘J×××××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田云华名下湘J×××××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7村民小组在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财政所的土地补偿款19083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姚政名下湘J×××××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田云华名下湘J×××××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474元,由申请人潘某、陈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鲁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