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小辉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97号罪犯何小辉,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何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考核分2106.5分,共兑现表扬三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906.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何小辉曾于2014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何小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何小辉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