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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占芳与于浩、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芳,于浩,董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800号原告:陈占芳,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于浩,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董芳,女,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泉子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69319152B。负责人:孙元波,经理。原告陈占芳与被告于浩、董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占芳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占芳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0元,由陈占芳负担。审判员  崔常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