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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远铸与刘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铸,遵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爱东,邹晓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远铸,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遵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爱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爱东,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邹晓洪,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57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远铸申请执行遵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爱东、邹晓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爱东、邹晓洪向申请执行人李远铸支付法律文书款1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申请费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遵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爱东、邹晓洪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爱东有车辆,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爱东的车辆进行查封。现被执行人刘爱东的车辆下落不明,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遵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爱东、邹晓洪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把遵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爱东、邹晓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3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方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