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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让喜、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让喜,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李让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平圩镇管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9640367-2。法定代表人:毕新虎,该公司经理。李让喜与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让喜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詹祖强代理审判员  隋荣迅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