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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易男与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易,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易男。被执行人:张帆。李易男与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易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帆支付借款10115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帆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张帆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