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易男与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易,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易男。被执行人:张帆。李易男与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易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帆支付借款10115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帆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张帆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