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子军、王立新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子军,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子军,男,1958年2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巴林左旗工商局林东工商所专管员,现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科员,住巴林左旗林东镇东城区金色港湾小区8号楼。2016年9月8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新,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巴林左旗工商局林东工商所党支部书记兼指导员,现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指导员,住巴林左旗林东镇第四居民区上京路西56号。2016年9月8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立国,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子军、王立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6)内040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吕子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王立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吕子军、王立新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吕子军、王立新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国清审 判 员 阿 占代理审判员 胥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闫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