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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贺国平对陈亚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国平,陈亚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财保57号申请人:贺国平,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祝丽荣,系申请人贺国平妻子。被申请人:陈亚安,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申请人贺国平与被申请人陈亚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贺国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亚安以下财产: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处存款限额查封1400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财富大路支行处存款限额查封180000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向阳路支行处限额查封69000元、61000元、6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肆拾万元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亚安以下财产: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处存款限额查封1400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财富大路支行处存款限额查封180000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向阳路支行处限额查封69000元、61000元、600元。申请人贺国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晔萍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人民陪审员  姜 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金艺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