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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民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277号之一被执行人叶民德。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刑初182号被执行人叶民德犯盗窃罪一案中,执行标的207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叶民德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叶民德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