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欢与宋海威、全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欢,宋海威,全曼,涿州中宏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821号原告曹欢,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威,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全曼,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涿州中宏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平安北街(金色家园)B-3。法定代表人刘占强原告曹欢与被告宋海威、全曼、第三人涿州中宏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曹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曹欢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净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