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欢与宋海威、全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欢,宋海威,全曼,涿州中宏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821号原告曹欢,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威,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全曼,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涿州中宏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平安北街(金色家园)B-3。法定代表人刘占强原告曹欢与被告宋海威、全曼、第三人涿州中宏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曹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曹欢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净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