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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于涟海与东营明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涟海,东营明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183号原告:于涟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宇,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迪,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明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以北、规划五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042160。法定代表人:崔国华,经理。原告于涟海诉被告东营明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涟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于涟海负担。审 判 长  梅雪芳审 判 员  孙国臻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卢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