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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占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占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297号罪犯刘占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沁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并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后,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3年1月2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晋刑二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13年5月7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调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刘占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辅助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5年12月、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7年2月四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剩余考核积分4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占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占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奇审 判 员  邢 锐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