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存苓与张小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苓,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497号之一原告:王存苓,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张小军,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津0114执保540号执保裁定书,裁定查封张小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小区××楼××单元××房产,现因本案已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小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芳菲苑小区30号楼3单元10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花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