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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武章、赵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武,赵大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15号原告: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苍虎,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武。被告:赵大芳。原告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武章、赵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76元,减半收取计3188元,由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