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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永清县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鸿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清县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鸿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财保146号申请人:永清县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文苑路东。法定代表人:段淑琴,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鸿凯,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永清县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鸿凯在永清县人民法院执行款9360.2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清县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鸿凯执行款9360.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