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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民申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严正文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正文,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230913x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周黎明,该团团长。再审申请人严正文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10民终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正文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根据中共中央于1961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精简来自农村的新职工,一律不用带工资下放。但实际上,兵团当时并未精简职工,相反引进了大批支边青年。另外,本人自称下放,但也未回到自己的家乡,户籍仍在兵团,实质是在兵团内部的工作调动。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本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现本人再次申请法院向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档案局(馆)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名称为《关于兵团楚剧团全体演职员工转正定级的决定》。3.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4.本人被安排在兵团楚剧团工作后,《关于兵团楚剧团全体演职员工转正定级的决定》中确定本人的工资等级为“文艺补助二级”,基本工资为每月35元。调动到一八一团后,本人的工资等级被确定为“新农一级”,基本工资为每月28元。这一克扣工资的事实,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5.一、二审法院不能公平、公正审理本案,请求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严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严正文关于诉讼时效的申请再审请求,针对的是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现一审判决已经被二审裁定撤销,不是生效判决,而二审裁定中并未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故严正文的第3项申请再审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严正文关于指定管辖的再审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项中,且本案现属于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未进入再审程序,不涉及指定管辖的问题。故严正文的第5项申请再审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次,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鉴于本案纠纷距今时隔数十年,相关证据的调查收集较为困难,严正文自一审至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从充分保护严正文诉讼权利及审理案件需要的角度出发,同意严正文请求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本院根据严正文的申请向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档案局(馆)发送《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函》,要求上述两单位协助调查收集《关于兵团楚剧团全体演职员工转正定级的决定》。2017年7月20日,兵团档案馆回复《兵团档案馆查档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查,我馆没有《关于兵团楚剧团全体演职员工转正定级的决定》的相关档案资料。”兵团党委宣传部未予回复。上述情况已向严正文告知。严正文就此问题的申请再审请求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第三,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本案中,严正文主张工资等级确定错误、工资被克扣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且其诉讼请求涉及工资等级的确定、调整、计算、发放等问题,特别是“新农一级”工资等级的确定以及与“文艺补助二级”工资等级之间关系的问题。而上述问题,应根据工资政策和严正文的档案内容,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据此,二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正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鸿莉代理审判员  杨正远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