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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春奎、孙忠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郭春奎,孙忠凡,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宏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张矿生,陈青喆,黄向东,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佳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71号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FelixFrie。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春奎,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孙忠凡,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市富锦市。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宏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三十八委88栋1楼。法定代表人:陈青喆。被告:张矿生,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陈青喆,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告:黄向东,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佳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三十八委88栋1楼2号。法定代表人:张矿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春奎、孙中凡、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宏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张矿生、陈青喆、黄向东、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佳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慧书 记 员 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