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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3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保勋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保勋,张爱庄,刘献章,白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3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保勋,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恒州镇恒州路181号2排11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5706100010。被执行人:张爱庄,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孝墓乡中孝墓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307211216。被执行人:刘献章,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新华园小区5号楼301,身份证号码:130634195912161113。被执行人:白建勇,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曲阳县北关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7080100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保勋与被执行人张爱庄、刘献章、白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建勇存款305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