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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文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10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建,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威远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3时48分,被告人文建饮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两江新区XX大道“XX酒店”门口路段处时,与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文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文建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被告人文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捉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证人刘某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文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聂育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