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岳洪娟与张凤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洪娟,张凤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493号之一原告:岳洪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张凤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岳洪娟与被告张凤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岳洪娟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洪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洪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岳洪娟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綦恩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