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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2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岳洪娟与张凤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洪娟,张凤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493号之一原告:岳洪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张凤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岳洪娟与被告张凤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岳洪娟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洪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洪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岳洪娟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綦恩惠 微信公众号“”